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曾胜勇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仅凭“口头遗嘱” 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7 15:19)    点击:903

  2013年12月26日,安阳市民贾某持其已去世妻子的房产证,以及自己兄弟、弟媳和妻弟、妻弟媳关于其妻的“遗言证明”等证件,到房管部门要求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工作人员查看其提请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要件后,发现其要件不全,特别是缺少“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要件不全不能予以受理,并详细告诉其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应提交的要件,请其补充完善有关要件后申请办理。然而,贾某疑惑,自己有被继承人的“口头遗嘱”,及其兄弟、弟媳和妻弟、妻弟媳关于其妻的“遗言证明”等证件,为什么不能依此给自己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呢?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审核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和审核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在房管部门的职权范畴,公证机构和法院等司法部门才具备认定或裁定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和继承人继承权的资格和权力,对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管部门只能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或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的要件予以登记。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其中第(四)项材料,对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的是继承证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有《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 [1991]117号),其中第一条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 “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明确规定,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贾某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并完备上述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的要件后,房管部门方能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曾胜勇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曾胜勇律师,曾胜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曾胜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曾胜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武汉律师 | 武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曾胜勇律师主页,您是第3047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