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曾胜勇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从比较法看受遗赠权之效力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7 15:18)    点击:831

  受遗赠权是遗赠人通过遗嘱之形式,赋予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无偿取得遗赠财产之权利。遗赠生效前,该权利尚不具有法律之执行效力,为遗赠之期待权;自遗赠生效时起,受遗赠人始得主张。遗赠财产为物权时,受遗赠权之不同效力,必然引起物权变动之差异。

  (一)物权之效力。

  法国采意思主义之物权变动模式,物权依意思表示而生移转之效力,遗赠生效时即发生物权表动,无须再经现实交付或登记之手续。《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或遗赠以及债的效力,取得与转移。”,《法国民法典》第1014条第一款规定:“一切不附任何条件的遗赠,在遗嘱人死亡之日,赋予受遗赠人对遗赠物的权利,此种权利得转移给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受遗赠人依遗赠所获取之权利,直接取得遗赠物之所有权,即受遗赠权为物权效力,公示仅为物权变动之对抗要件。

  (二)债权之效力。

  德国采形式主义之物权变动模式,动产所有权依交付移转,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转移,遗赠乃是为遗产义务人设定负担。《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规定,遗赠属于遗产债务,由继承人负责清偿。《德国民法典》第2174条规定:“遗赠为受益人而创设向被加重负担者请求给付被遗赠的标的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2176条规定:“在无损于拒绝遗赠的权利的情况下,受遗赠人的债权发生(遗赠的归属)于在继承开始时。”遗赠所生效力,是使受赠人取得移转遗赠物之请求权,即受遗赠权为债权效力,物权变动则须依公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曾胜勇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曾胜勇律师,曾胜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曾胜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曾胜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武汉律师 | 武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曾胜勇律师主页,您是第3047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