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实质变更问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6 11:57) 点击:283 |
实质变更要约的承诺实际上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否定,所以不应当产生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否则就无法确定合同的内容是以要约内容为准还是以承诺内容为准。但为了方便订约当事人之间此后成立合同,法律规定可将它作为新的要约对待,经原要约人承诺,就可成立合同。在学理中,这种承诺叫作反要约。 要约的实质内容应当是作为合同主要内容的部分,即确定订约双方重要的合同权利义务的部分。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实质变更要约内容,是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约内容的变更。可见合同法对实质变更采用的是列举式,虽然有明析易懂的优点,操作起来简洁实用,但显然缺乏灵活性和适变能力。此外,就具体合同而言,影响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并不仅仅是这八种情形,只要是实质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要约内容的变更,就都应当作为实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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