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6 11:55) 点击:273 |
(一)一般要件 表见代理首先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要件。即:1、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又包括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形式合法。无效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代理效果,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特别要件 表见代理的成立还须具备下列特别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客观上须存在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表见代理中的“理由”,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只有具备使相对人相信的“理由”才能认定表见代理的成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本人承担。什么理由能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的行为代表本人而有代理权呢?在实践中,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实在不胜枚举,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但我们可以确定认定表见代理的规则,再根据这些规则来认定表见代理的“理由”。 第一、特定环境考察规则。所谓特定环境考察规则是指考察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环境是否构成相对人信任的理由;如果构成相对人信任的理由则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否则则不应认定。对这种环境的考察就是特定环境的考察。因这有的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基于特定的空间环境所产生的对行为人的信任,没有这种空间环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相对人对行为人代理权的信任理由,没有信任理由也就构不成表见代理。因此,对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的这种特定环境的考察就成为认定表见代理的一个重要规则。如行为人冒充商店售货员在柜台上接收顾客钱款而逃走,在顾客与商店之间形成的表见代理,都是相对人基于特定环境才产生出对行为人的信任,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才产生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这种特定的环境,行为人就不会产生信任的理由,就不会实施对应的法律行为,后续其他行为就无从谈起。所以,特定环境的考察也是认定表见代理的一个重要规则。通过考察相对人在特定环境信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而充分,从而确定表见代理能否构成。 第二、相互关系考察规则。相互关系考察规则就是考察行为人和本人之间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法定代理关系等,这些关系是认定表见代理的重要理由。如儿子未经丈夫父母的同意将父母的轿车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儿子的行为是经过父母的同意后方才出售的。这种相信的理由是基于两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这种关系是不可能产生这种信任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以前的,如曾经存在的委托关系、代理关系等等。如行为人与本人曾有过委托关系、代理关系、合作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基于人身的信任,没有人身的信任是不可能产生的。在考察这些关系时,必须注意这些特定关系是在行为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之前,如果是同时发生或在行为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之后产生,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因为理由是行为的依据,发生在行为之后的因素自然不能成为该行为的理由,其道理是不言自明的。同时发生的这种关系也不能成为表见代理的理由。同时发生的这种关系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时,也即本人对行为人第一次授予代理权的状态。行为人在这时先例权利超出了授权的范围,如果超出了授权范围是由于开始授权时范围不明,不构成表见代理,因这授权不明,意味着本人对行为人的所有合法行为予以授权;如果授权范围明确而相对人没有核实行为人的权利范围,则相对人是有过错的,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只有在相对人核实了行为人的代理权后而本人又改变了授权范围且没有使相对人知道时,相对人才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代表本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相信的“理由”也有行为人以前被授予权利的状态,也是因以前的关联因素而不是同时发生的关联因素。基于以前的特定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信任理由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一个重要理由,而且是表见代理中最大量的因素,因此,对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考察是认定表见代理的重要规则。 第三、时间连续性考察规则。构成表见代理是因为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充分的理由是一些已经存在的既成事实。时间连续性考察的规则就是考察这些既成事实与行为人实施表见代理行为在时间上的间隔长短,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般而言,时间间隔越长作为表见理由越不充分,认定表见代理的可能性越小;时间间隔越短,作为表见代理的理由越充分,认定表见代理的可能性越大。例如,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一周以内与代理权终止两年后实施的表见代理行为,其认定结果上肯定是不一样的。前面的行为认定表见代理应该说没有什么异议,因为在如些短的时间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没有什么变化。而后一种行为认定表见代理肯定是不准确的。因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很容易使人产生一个正当合理的疑问,经过这么长的时间他还有代理权吗?有疑问而不去证实,就意味着相对人有过错,相对人有过错就不能认定表见代理。所以时间连续性的考察也是认定表见代理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且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英美法上,采取“合理人”的标准判断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且无过失。大陆法上采用“轻过失”标准,即要求相对人尽到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同时,确定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在时间上应坚持相对人于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为区分标准。如果相对人于代理行为完成后,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仍不失为善意且无过失。还应强调的是: 第一、对于相对人的有过失或为恶意,本人应负举证责任。对于相对人而言,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足以使其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形存在,即推定其为善意且无过失。而且,相对人对上述客观事实的证明过程也就是对其善意且无过失的证明过程,从此种意义上说,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采用事实自证的方法。对本人而言,欲否定表见代理的成立,则必须举证证明相对人为恶意或者有过失。若不能举证证明,本人应承担表见代理成立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二、当代理权受有法律限制时,即使相对人不知其受有限制,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推定相对人有过失,本人对此不负举证责任。即无须证明相对人不知此项限制是由相对人的过失所致。相对人只有在提供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时,方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第三、表见代理的成立无须本人主观上有过错。虽然表见代理的产生通常是由本人的过失造成的,如授权不明,但是不能将其作为构成要件。这是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如果在法律上将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会不适当地限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使该项制度的本旨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对善意相对人要求过于苛刻,如果非要善意相对人举证证明其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所基于客观情形的存在是由于本人的过错造成的,这显然对相对人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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